动迁房产权人办理抵押但未签署合同,法院支持过户
陆先生数年前购买了高行镇某户的动迁安置房屋,此房屋产权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子女已经成年。当时仅由户主签署了购房意向书,本来约定要签署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介时让户主的妻子、儿子前来签字。但事后中介称因受过户限制,要等数年后再签订此合同,因此双方一直未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但为了保证买卖顺利进行,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为此签署了《抵押借款协议》。
现因协商不成,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过户。而卖方户主表示同意,其妻子、儿子却表示不是买卖关系,只是借款关系,只同意归还借款而不同意过户。
作为陆先生的代理人,张峥嵘律师认为:
1、被告当时出售系争房屋,声称用于投资购买商铺,这个投资是被告家庭的共同行为,户主的妻子、儿子应当知晓投资款项来源于售房款;
2、系争房屋原来由户主一家共同居住,出售给原告后,三人共同腾空房屋交付给原告,不可能对自家居住情况的改变不闻不问;
3、自2011年9月至今,房屋一直在原告的占有、使用之下,户主的妻子、儿子从未对原告长期居住系争房屋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只是借款抵押,抵押权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实际占有房屋。
浦东法院经过审理,并依法判决,支持了陆先生的诉讼请求,即要求三位产权人协助陆先生办理产权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