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浦府房征决字[2013]第007号
因公共利益需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北至西沟港、南至浦东大道、东至沪东造船厂、西至金桥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上川路地块旧区改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