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北路某户人家,在相邻的54号、56号有两处公房,原系陈某虹口区公房增配而来,因是陈某儿媳单位增配,故两处房屋的承租人均登记为儿媳,陈某的房屋并因此被单位收回。当时增配时,两处房屋登记在一张调配单上,受配人包括陈某小儿子一家三口、陈某、陈某大儿子的儿子。之后这5人共同迁入户口,登记在一个户口薄内。实际居住时将54、56号打通,共同生活。
几年后,陈某听说房屋有可能面临拆迁,为了争取更多的拆迁补偿,陈某与小儿子协商去派出所分立了两本户口薄,小儿子一家三口留在54号内,陈某和另一个孙子迁入56号。
2012年房屋被列为征收范围。儿媳作为承租人与征收方签署了两份征收协议。因54、56号两处房屋面积相差悬殊,儿媳为了己方获得最大利益,主张自己一家三口取得54号房屋补偿,同时自己作为承租人,还要与陈某、陈某另一个孙子共同分配56号的房屋补偿。如此相比面积较大的54号,陈某等人的利益受损严重。
陈某和另一个孙子为此不服,委托了专打动拆迁案件的张峥嵘律师提起诉讼。张律师认为,按照征收协议“数砖头”的补偿方式,征收方对于在册人口的调查统计并不代表征收方对安置人口作出了认定。户口的登记不足以否定陈某在54号房屋内的同住人的身份。在征收方没有认定的情况下,实际应由法院对公房的共同居住人身份进行认定。同时户口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户口不能代表同住人对公房的使用权利进行了分配。且户口分立后,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所有同住人员均有权利对对54、56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
最终,法官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由儿媳等人实际居住、陈某办理的户口分立等事实,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部分主张。即陈某等人单独取得56号房屋的补偿款项,承租人不得在此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