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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共有人同意,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无效


静安区67街坊成都北路951弄某号房屋面临房屋征收,原承租人过世,一直未变更新的承租人,承租人生有四个女儿,三位户口在册,其中一个女儿的儿子吴某及外孙户口也在册。签订征收协议当天,四个女儿签署了一份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协议,对本户取得的所有补偿款进行了分配,并适当地给儿子及外孙户口在册的那个女儿多分了部分款项。

此协议虽然也对这个女儿的儿子及外孙的份额进行了分配,但实际并未能征得吴某他们的同意,吴某事后得知此协议,认为己方的份额没有拿足,且户口不在册的女儿也从他们处分得到了份额,于法无据。最终家庭成员未能达成一致,征收方也只得暂时不发放补偿款,待他们协商好或者通过诉讼取得法院判决后再行分配。

吴某委托张律师提起了共有纠纷诉讼,不认为上述分配协议的效力,要求依法重新分割。最终法院认可此协议未有吴某及吴某代儿子签字,此协议无效,所有征收补偿款重新分配。三位户籍在册的女儿和吴某及吴某儿子取得了相应的安置房屋和货币补偿款,而户籍不在册的女儿未能取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