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钱阿姨老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取得了400余万拆迁补偿款。有了这笔钱款后,儿子和儿媳打算另外购房改善居住条件,钱阿姨也表示同意。之后钱阿姨与儿子、儿媳一起看中了一处面积较大的三房。当天钱阿姨的儿子就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为方便操作,钱阿姨提前将购房款全部转账到了儿子名下。当时说好签买卖买卖时上钱阿姨和儿子、儿媳的名字,但儿媳和儿媳的父母都希望婆婆份额少一些,钱阿姨没有答应,这就为之后的矛盾埋下了伏笔。
第一次签订买卖合同时,为准备合同内容,钱阿姨将身份证复印件给了中介。但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合同没签成。之后中介为双方约了第二次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但这次,儿子接到通知后,却在儿媳的教唆下没有告诉父母,儿子、儿媳自行到中介和卖方签订了合同。当天儿子告诉钱阿姨说自己签了买卖合同,没有钱阿姨的名字,钱阿姨很生气,要求儿子做儿媳工作,把钱阿姨名字加上去。口说无凭,还当场让儿子写了借条。
一年多过去了,事情并没有解决,在此期间,儿子、儿媳的关系逐渐恶化。钱阿姨担心,一旦儿子与儿媳离婚,房产一分割,自己的出资没有一点保障,便来咨询张峥嵘律师。最终律师与钱阿姨商量了诉讼方案,以确权为案由提起诉讼。理由是钱阿姨本来就是打算与儿子、儿媳共同购房,一直要求自己的名字登记上产证,现在没有产权的原因是儿子、儿媳在未通知钱阿姨的情况下,擅自签署了买卖合同。可以预见,作为被诉的儿媳一方,抗辩理由一定是购房款是婆婆对他们小两口的赠与,并非借贷或者共同购房的性质。
哪一方的说法更值得采信?关键还取决于各自的举证。由于双方是这么紧密的亲属关系,购房当时的真实情况较难还原,但凭着一些蛛丝马迹,法院还是认定钱阿姨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已经明确表示要成为共同产权人。因此支持了钱阿姨的主张,认定系争房屋为钱阿姨与儿子、儿媳的共有财产,钱阿姨争取到部分利益,几百万出资不至于打了水漂。
但本案唯一可惜的是,钱阿姨主张按照出资额确定各方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但法院却以拆迁款未进行分割,可能是家庭成员共有为由,认定系争房屋为三方共同共有。钱阿姨想主张更多权利,还需要通过新的诉讼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