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沪闸府房征[2013]004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晋元路,南至光复路、西至乌镇路、北至新疆路、蒙古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晋元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