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1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
7、上海市征收补偿强制执行规程(沪府发[2012]73号)
8、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由政府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晋元路,南至光复路、西至乌镇路、北至蒙古路、新疆路。
(具体地址、门牌号以公示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进行认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被征收房屋类型有异议的,可向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书面申请鉴定。
(二)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房管部门只标明居住面积的,按居住房屋类型以居住面积乘上换算系数核定建筑面积。
房屋 类型 | 公寓 | 独立 住宅 | 新里 住宅 | 新工房 (有电梯、成套) |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 | 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 | “两万户” 新工房 | 旧里 住宅 | 简屋 |
换算 系数 | 2.06 | 1.83 | 1.82 | 2.00 | 1.98 | 1.94 | 1.65 | 1.54 | 1.25 |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2、被征收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2)未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3、以上各类房屋中的违章建筑不予计入原住房建筑面积。
4、对公有居住房屋中,独用的天井、晒台、阳台等在在租赁凭证中有记载并缴纳租金的部位,可按其记载面积酌情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为:记载面积(不乘系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0%(评估单价低于本征收范围房屋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上述酌情补偿面积不予计入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即不作为征收补偿方案中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偿、补贴、奖励的面积基数。
(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非居住房屋的界定标准:
(1)原始计划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作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5)根据沪房地资拆[2008]217号文规定:市、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有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为准。
(2)公有房屋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3)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居改非”的房屋,以审批文件记载的非居住面积为准。
(4)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工商部门的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有营业面积记载的,以相关文件记载的营业面积为准,所记载的营业面积大于房屋确权面积的,按房屋确权面积计。(房屋确权面积指经“面积认定小组”认定的有效房屋建筑面积。)
(5)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工商部门的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测量,经“面积认定小组”认定后,在本基地范围内予以公示。
五、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六、协议生效及履行
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至签约期内征收签约率达到85%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签约率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原则上五年之内不再安排旧区改造征收工作。
本基地设签约期三个月。签约期开始时间另行公告。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居住房屋产权调换。
2、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居住房屋产权调换。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1、征收私有居住房屋: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基地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经被征收居民选举产生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公告。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经闸北区人民政府认定本基地补贴系数标准为0.3。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经闸北区人民政府认定每证补贴面积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标准相同)
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且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照顾补贴面积12平方米建筑面积。
2、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3、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上条第一款的补偿规定执行。
4、征收宗教团体所有及依法代管的居住房屋:
征收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以及依法代管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补偿标准按照上条执行。
(三)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1、居住困难户的申请和审核: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征收部门、街道旧改分指挥部等人员组成“居住困难户认定小组”,按照《晋元地块居住困难对象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另行公布。
2、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以下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经闸北区人民政府认定本基地折算单价为1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征收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1、非居住房屋凭证与营业执照(必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齐全,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公有房屋: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
私有房屋: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补偿。
3、其他补偿: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0元的补偿,每证低于100000元的,可按100000元计算。
4、执照补贴:对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必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个体经营者,给予100000元/证补贴。
5、拆除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补偿安置款。
(五)征收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和《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八、征收居住房屋各类补贴
1、搬家费补贴:搬家费=12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低于500元,按500元/证发放。
2、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
(1)电话移装费每台140元(凭账单);
(2)管道煤气移装费用每户200元(凭账单);
(3)热水器拆装每台300元(凭账单);
(4)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凭收据);
(5)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凭发票);
(6)宽带移装费每号140元(凭发票);
(7)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上述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合计低于2500元/证的按2500元/证计算。
- 异地安置房购房补贴:
不选购就近安置房源,只选购异地安置房源的,每证补贴60000元。
- 居住房屋装潢补贴:
(1)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按8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潢补贴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装潢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装潢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不再按照以上第(1)项的标准进行装潢补贴。
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详见《晋元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十、签约奖励办法
至签约期止,征收签约率达到85%(含85%)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居住及非居住房屋每证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居住房屋签约奖励标准
1、协议签约奖励:
在签约期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至签约期止基地签约率达到85%(含85%)的按100000元/证给予协议签约奖;
至签约期止,签约率在85%基础上(不含85%)每增加1%,增加10000元/证的协议签约奖;
至签约期止,签约率在90%基础上(不含90%)每增加1%,增加20000元/证的协议签约奖。
签约期之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60000元/证给予协议签约奖。
2、全货币安置奖励:
对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选择全货币安置,不选择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选择全货币安置,购买货币搭桥房源且不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0元计算享受自行购房奖励,每证全货币安置奖励低于350000元的,按350000元计算。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时搬迁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期房临时安置费标准。签约期外签约的,则不给予过渡费奖励。
如选购本方案第九条公示的本基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则不享受全货币安置奖励。
3、早签多得益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日期享受早签多得益奖励,基数为每证20000元,自签约期第十天起每天递减200元。
计算公式为:
早签多得益奖励=20000元-200元/天×签约启动之日第十天至实际签约日的天数。
4、被拆面积奖励: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奖励2000元,每证被拆面积奖低于80000元的,按80000元计算。
5、无未经登记建筑奖励: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除有权证、公房凭证记载的建筑外,无未经登记建筑的,给予50000元/证的奖励。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虽有私阁、天井搭建、阳台搭建等各类未经登记建筑但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每证奖励50000元。如在签约期外签约的,则按500元/平方米给予残值补偿。
(二)居住房屋搬迁奖励标准
1、搬迁奖励:
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三十天内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可按证奖励,每证20000元。另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车次。
2、提前搬迁加奖:
在“搬迁奖励”项基础上,在签约期第一个月之内签约的,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且十五天内提前搬迁,按每证奖励60000元。
在签约期第二个月到签约期结束前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且十五天内提前搬迁,按每证奖励30000元。
搬迁奖励和提前搬迁加奖不包含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搬迁奖励协议。
(三)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签约奖励标准
1、协议签约奖励:
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每证低于150000元的,可按150000元计算。
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0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每证低于100000元的,可按100000元计算。
2、全货币安置奖励:
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选择全货币补偿方式,不选择购买本基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平方米的自行购房奖励,每证低于350000元的,可按350000元计算。
3、拆除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各项奖励。
(四)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搬迁奖励标准
1、搬迁奖励:
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十五天内搬出原址交出空房的,可按证给予50000元/证的奖励。
非居住房屋搬迁奖励不包含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搬迁奖励协议。
注:对已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或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
十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本基地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评估机构为:上海东洲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十二、期房临时安置费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1、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5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每月临时安置费=8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每证临时安置费不足3000元/月的,按3000元/月计算。
临时安置费以月为单位计算,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再增加搬家费补贴一次。
3、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至该户选购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中最后交房之日计算。
如因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征收人将按照沪价商(2002)010号文的相关规定,增加发放临时安置费。
4、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临时安置费不包含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协议。
十三、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十四、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
十六、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私有房屋由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产权所有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公有住房由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负责安置相关的权利人、同住人。
若上述法定签约人已死亡,私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签约(多个法定继承人的可书面委托代表签约);公有住房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新的承租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出租人指定确认。若上述签约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可依法书面委托签约。但必须提供委托双方在征收事务所当面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
2、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属于空关房屋的,由征收人负责通知。
3、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选择购买基地提供配套商品房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和《购房意向书》,另需填写《配套商品房供应单》。
4、本基地按规定在公示栏公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
5、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十七、接待地点和时间
地点:蒙古路104弄12号;国庆路117号
时间:每天上午:9:00-11:30
下午:1:30-17:00
晚上:6:00-21:00
接待电话:(待定)
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9月2日
附件一:
晋元地块居住困难对象认定办法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征收地块征收工作实际,对本征收基地在签约期内签约居住户居住困难对象按以下办法进行认定:
一、适用对象
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居住困难对象是指:
截止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它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可认定为本基地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居住困难的对象。(以下简称“居住困难对象”)
已享受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二、其他住房
“其他住房”指:
(1)在本市他处拥有自行购买商品住房(在签约期内签约的除外);
(2)在本市他处拥有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或已购公有住房;
(3)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
(4)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5)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征收)获得过房屋补偿安置或在2005年8月后获得过货币补偿安置的(在签约期内签约的除外);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的“其他住房”,以其父母的住房情况为准
三、居住困难
“居住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如相关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根据房屋类型,应按《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文》第六条换算表换算。
四、居住困难对象的特殊情况
1、截止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但不满一年或未连续满一年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可认定为居住困难对象。
(1)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从外省市迁回,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中,因故迁出后按规定迁回的退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出国(境)、服刑劳教等人员;
(3)出生即报入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当中未迁出的新生儿;
(4)夫妻原户口不在一处,且均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但截止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结婚需满一年;
(5)外省市在沪学习并因毕业或就业等原因,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6)因离婚原因户口迁回婚前户口所在地,且截止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离婚已满三年,其户口年限可累计计算;
(7)原为本市农业户口居民,按照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登记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后,非农业常住户口和农业户口年限可累计计算。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截止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具有被征收范围内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居住困难对象。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员,其父母一方属于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对象的;
(2)原户口在被征收范围内,依相关规定迁出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未迁回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服刑等人员;
(3)父母一方属于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对象,截止签约期结束之日已怀孕但未出生的胎儿,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凭二等甲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及相关材料按一人核定为居住困难对象。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内凭出生证原件及本市户籍证明,领取对应补偿款;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后无法提供出生证原件及本市户籍证明,视作自动放弃对应补偿款;
(4)子女或父母在征收范围内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已核定为居住困难对象的上海支边、支内、支疆、上山下乡人员,有一方系从本征收范围迁出,截止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户籍仍在外地的,本人及配偶可认定为居住困难对象;
(5)非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员(不含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对象的;或结婚虽不满两年但已和属于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对象的配偶育有子女或怀孕的(因怀孕而认定的居住困难对象,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内凭其子女的出生证原件及本市户籍证明,领取对应补偿款;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后无法提供其子女出生证原件及本市户籍证明,视作自动放弃对应补偿款);
(6)原户口在被征收范围内,因到境外就读、工作原因迁出,在境外学习未满五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7)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规定
签约期外签约的居住户内居住困难对象,严格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文件进行认定。
本规定由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晋元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
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根据市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商品房使用规定及《晋元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合本地块实际,特制定本选购办法:
一、基本规定:
1.以房地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为单位,实行“一证一套、就近靠档”选购;
2.选购产权调换房源一般按“一、二人户可选择一居室,三人户可选择二居室,四、五人户可选择三居室”为原则就近靠档选购;
3.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可选购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源;
4.对符合选购一居室的,如跳规格选购二居室,其所选房屋的总价未超过其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可跳规格选购二居室(本条仅限于一居室跳规格选购二居室)。
5.实行先签约、先选择、先购买,购完为止。
二、产权调换房源
1、就近房源:闸北区彭浦十期C块二期(期房);
以上房源每证仅可选购一套;享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原则上不得选择以上房源。
2、异地房源:浦东新区民乐基地期房(选购该处房屋一居室每套补贴5万元、二、三居室每套补贴8万元);
3、异地房源:松江区泗泾地区期房(选购该处房屋一居室每套补贴5万元、二、三居室每套补贴8万元);
4、异地房源:宝山区罗店地区期房(选购该处房屋一居室每套补贴5万元、二、三居室每套补贴8万元);
5、异地房源:浦东三林地区期房(定向用于成套工房产权调换)。
以上1-5房源一房一价,室号、面积、房价等详见公示栏。
所有征收安置产权调换房源如作为补偿决定用房一律不享受补贴。
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房地产权证以及所需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相关规定支付。
三、有以下情况,可增加购买异地安置配套商品房套数:
1.每证两对平辈夫妻可增加购买一套异地安置配套商品房;每增加一对平辈夫妻可增加购买一套异地安置配套商品房;
2.至2013年12月31日,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的未婚青年;
3.其他特殊情况经申请由征询评议小组批准的。
晋元地块旧城区改建特殊对象
帮困补助实施办法
为关心照顾晋元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中被征收安置对象,特制定本特殊困难对象帮困补助实施办法。
一、对象认定的条件和补助标准:
凡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签约并搬迁的,可享受以下补贴:
1、对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孤老、孤残、孤幼的特困户,给予3万元/人的补助。
2、对符合《上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头颅大手术等,凭二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出院小结,诊断书或大病登记回执,给予3万元/人的补助。
3、因病瘫痪卧床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凭医院病史及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给予3万元/人的补助。
4、至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给予3万元/人的补助。
5、经相关部门认定并持有关证明的烈士,给予3万元/证的补助(补助金归签订烈属补助协议的烈属共有)。
6、经劳动能力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给予3万元/人的补助。
7、经残联鉴定为精神、智力、肢体、视力、听力、语言残疾一、二级的,凭残联颁发证明,给予3万元/人的补助。
经残联鉴定为精神、智力、肢体、视力、听力、语言残疾三、四级的,凭残联颁发证明,给予2万元/人的补助。
8、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每人补贴3万元。
9、以上特殊对象的补助,按房屋权属证明为单位,一证有二人或以上符合补助条件的,可以累积补助,但一人只享受一项补助。
10、离休老同志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可另行补助3万元。
二、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对象,需向街道帮困受理组提供以下材料:
1、特殊困难帮困补助申请表;
2、本人户籍所在地房屋凭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具体受理流程及时间地点,由街道民政部门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