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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开发商赔偿差价损失-上海房产律师

    2007年5月10日,原告凌某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某路商品房商铺认购书》,双方以认购方式达成房屋买卖的约定。认购书第一条约定,房屋地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路204号33号(施工编号),每平方米单价6800元,建筑面积约32平方米(以房地局实测面积为准)。第二条约定,总房价贰拾壹万柒仟陆佰元整。认购书中另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认购书签订后原告付清了所有款项。2009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在一周内交付房屋并办理购房合同。但至今系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大产证,也未进行竣工验收,原、被告之间也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法院认定,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迟延履行行为使原告无法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进而无法实现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故原告依法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某路商品房认购书》,已付房款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差价损失,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被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如期购入房屋,原告存在一定的损失。考虑原告付款数额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购房差价损失160900元。因原告主张的差价损失已经能够弥补原告的利息损失,故关于利息损失,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