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沪闸府房征[2012]00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规划路,西至现状普善路,南至柳营路,北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等单位。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O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