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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宅基地房屋,经营者取得补偿--上海动迁律师

    叶某承租了徐汇区某宅基地房屋中的部分房间用于经营,并申办了营业执照。在租赁期限内,此房屋被列为拆迁范围内,拆迁方与宅基地权利人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居住房屋货币补偿和易地新建房屋),上述协议中未考虑叶某作为经营者的损失和补偿安置,故叶某将拆迁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的搬迁费和经营损失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承租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并据此办出了营业执照,在租赁期间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拆迁方与房屋产权人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中却没有针对承租人的相关补偿,故叶某可依法向拆迁方主张相关补偿。因叶某主张的补偿金额较高,且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法院酌定由拆迁方支付叶某补偿款20万元整。

张峥嵘,上海动迁律师,法院经历,十余年从业经验,咨询热线13818784511,动迁法律网www.lawyerzz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