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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有托底保障不影响同住人应得份额--上海动迁律师

目前无论是公房还是私房拆迁,都是数砖头加托底保障的补偿标准。即使是没有产权的公房,仍然会核定建筑面积,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对于此种补偿标准,很多人产生了误会,认为既然是以面积作为补偿标准的,这些都补偿都是房屋本身,不考虑人口因素的,均应归公房承租人所有;特别是在没有托底保障的情况下,更认为其他安置对象没有权利分割拆迁补偿款。然而这样的理解就彻底错误了。

公房与私房有着极大的差别,公房的承租人并不类似于私房的产权人,对房屋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公房的使用权应归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因此无论公房面积多大,无论在拆迁中的安置对象有无享受到托底保障,同住人与承租人均可以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上海房产律师张峥嵘近日代理了一起董家渡15B地段动迁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案,原告作为回沪知青子女,是承租人的外甥,承租人与同住人共3人未达到人均7平方的托底保障标准,但这并不影响原告主张三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款,包括数额不菲的各项奖励、补贴等。在及时冻结了尚未发放的拆迁补偿款之后,再经过数次开庭审理,最终取得了接近三分之一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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