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买卖其实最大的风险并不在合同效力方面。很多人有误解,甚至包括一些专门从事房产居间业务的中介,认为配套商品房5年或3年内不能买卖,这样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其实,不能买卖是指暂时不能办理相应的产权转移手续,这是对物权登记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否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通常只要合同主体不存在问题,即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出让方是房屋的产权人,即没有侵犯其他房屋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比如资深房产律师张峥嵘遇到过的,十分简陋的一张合同,或是一份《备忘录》,或是一份内容上错误百出的协议,甚或是仅有借款合同而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都能被确认为存在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即使在一些案件中,签订协议的主体稍有瑕疵,即并不是所有的产权人都签署了此份买卖合同,但约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也结合房屋买卖的实际情况,推定房屋权利人明知并认可房屋出售的事实,最终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合同效力并不是动迁房买方最大的风险。
动迁房买卖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到了交易过户的时间,此时却存在产权转移的障碍,通常是房屋上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或者因为债务问题产权人的房屋遭到查封。如果存在这样的障碍,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之前,必须要清除这样的障碍,否则买方得不到房屋产权,只能选择解除合同,追回购房款和违约金。而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买方想要的,而且违约金对买方损失的弥补一定是不完全的。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仍要努力清除这样的障碍,即涤除抵押、撤销查封。除了要求房屋产权人出资清偿这些债务之外,买方还可能选择这些方式,比如:抵押如果是产权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的,并无真实债务的,买方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法院起诉确认抵押无效。如果房屋遇到查封,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提出查封异议。“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在消除这些障碍之后,才能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要求产权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但上述风险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轻易排除的,因此如果在动迁房可以办理产权过户之时甚至之前,就要未雨绸缪,但凡产权人存在毁约可能的,应及时委托律师,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保证房屋在不存在任何过户障碍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产权转移。只有这样,才可能将买方损失减少到最小,这也意味着买方此次购买动迁房获取的利益实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