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上海各市区县房产交易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未成年人出售房产,必须由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到场签字同意。这样的规定,对于已经离异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来说,有时是个紧箍咒,并不是所有夫妻离婚都是和平友善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予配合,导致房产无法出售,产权人无法真正实现自己对房屋的处置权利。
徐女士也碰到这样的问题。当年购房时房产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在离婚时,为了保住她和孩子唯一的安家立命之所,她选择和孩子取得房屋产权,支付丈夫一部分房款补偿。法院判决房产三分之二归徐女士所有,三分之一归孩子所有,当然欠下的银行债务也需要徐女士全部承担。
当时由于无力还贷,房产已经遭到银行的查封,即将进入拍卖程序,为了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徐女士向他人借得巨款,偿还了银行贷款的所有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各项诉讼费用。背着沉重的债务,还要独自抚养女儿,徐女士打算将房产出售,偿还债务,再置换小一点的房产。
然而当徐女士找到合适的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出示了上述规定。徐女士十分茫然,孩子的父亲在离婚后仿佛人间蒸发,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徐女士定期向法院申请执行孩子的抚养费,却毫无收获。他怎么有可能出面配合办理手续呢?
在与交易中心多次交涉,甚至提供了所有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材料后,仍然遭到了交易中心的拒绝,徐女士似乎陷入绝境,违约还是事小,这个沉重的债务包袱难道要等到数十年后女儿成年了才能甩掉吗?体量徐女士这样的困境,也意识到交易中心规定的不合理性,张律师给徐女士出了主意:可以向交易中心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假借买方的名义向徐女士及女儿提及合同之诉,要求产权人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交易中心的上述规定实际并无法律依据。虽有规定,父母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使离异也不会丧失这样的身份权利;也有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却没有规定,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时,需要所有监护人到场。显然交易中心的规定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有与法律相违背之处。本案中徐女士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才决定处理自己和未成年人的财产。在处理财产、尽可能多的取得房产余值和房产被贬值拍卖的两种抉择之下,只有前者是唯一合理的选择,相信这样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之后经历了诉讼的整个过程,经法庭审理,支持了买方的合理要求,判决产权人须协助买方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在判决生效并且到达履行期限之后,买方取得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正如一般的过户执行手续一样,房产交易中心认可法院的判决,买方提供了产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产权人并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依法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买卖双方的合法、合理的要求均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