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为亲子关系或抚养费发生纠纷时,往往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因为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此处直接证据是指亲子鉴定结论,或者生父(母)承认是孩子亲生父母的书面证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而这类证据,当事人在事前想不到保存,事后又难以收集。目前我国诉讼中对于亲子鉴定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不能强制鉴定,原告往往因证据不足,诉讼即面临败诉的风险。
但是,难道因为这些制度上的限制,就让应当承担责任的父母逃脱法律的约束,让应当倍受爱护的孩子受到伤害吗?当然不是。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公平合理,不能伸张正义,那它的存在就是可悲的。还好法律界对此都有共识。
作为亲子关系案的原告,自然承担有举证责任,但此举证责任并不是严苛得难以实现的。过于强制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举证责任,必然使其实体权利难以受到保护。原告没有直接证据时,可以提供各种间接证据,并且间接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并达成这样的效果,即足以使一般的人内心相信,亲子关系是很有可能存在的。在原告达成了此种程度的举证之后,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作为被告,就有义务提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而这一点对于被告来说并不困难,如果他没有其他证据,最终还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其仍然拒绝做亲子鉴定,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此举体现了举证责任的公平,同时更是出于对未成年人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张律师此前刚刚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所幸相关观点得到法院的认同,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获得了与其他孩子同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