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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尽责 需退还中介费--上海房产律师|房地产律师

 

中介未尽责调查 需退还中介费

     中介未尽义务调查、核实房屋的信息,导致买卖未能成功或者客户损失的,中介无权主张中介费,甚至有可能要赔偿客户损失。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中介方就因居间行为存在瑕疵,需要返还客户一半的中介费。2009年2月,郭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与卖家李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郭先生当场向中介支付了佣金1.2万元。而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郭先生意外得知,李先生的妻子于半年前在该房内非正常死亡,郭先生顿时无法接受,且郭先生早就告知中介购买此房是用作婚房的。经协商,郭先生与李先生解除了买卖合同。之后,郭先生与中介公司交涉,希望退还中介费,而遭到中介公司的拒绝。

    郭先生认为中介公司为达成交易,刻意隐瞒相关重要事实,理应退还之前收取的佣金1.2万元。而中介公司则辩称,其在促成双方交易前不可能要求出售方提供健康情况证明及家庭成员生存情况,而对于房东妻子去世的情况,其与郭先生同时知晓的,不存在隐瞒相关重要事实。因郭先生与李先生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按居间协议约定理应支付佣金。
          法院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客户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房屋信息。中介方对出售方李先生之妻情况失查,对之后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带来隐患,故中介方的居间行为存有瑕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郭先生本身亦对出售方情况有了解之义务,故其对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存在过错。根据协议约定及违约情况,法院酌定由中介方返还郭先生佣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