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2010]115号
各大公司、村(居)委:
宝山区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一期)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方案适用于宝山区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今后本镇域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新增的动拆迁基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原则上参照本方案执行。
罗店镇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
宝山区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一期)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沪府发[2002]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沪价商[2002]024号《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及宝府[2004]68号《关于同意公布宝山区2004年度房屋拆迁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等事项的批复》等文件的规定,结合罗店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只适用于宝山区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一期)。
第三条 拆迁范围:
(一)沪宝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宝山区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市属经济适用房、市属配套商品房(一期)地块拆迁基地。
(二)沪宝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宝山区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动迁安置南一块拆迁基地。
即张士村:祁家宅、金家店东队、金家店西队;富强村:沈家宅、钱家宅、周王钱;南周村:北周东队、北周西队、南周家湾、张家宅;北金村:龚家宅。
第四条 本次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上海百群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实施。
第五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计算。
(一)阳台面积的认定:被拆迁人取得建房批准文件,经审批认可的阳台,可计算为实际建筑面积(只计一面);未经审批认可,擅自加建的阳台,不计算为实际建筑面积。
无柱阳台和有柱阳台面积计算方法相同。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以下简称“重置价”)补偿。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及违章建筑,均不予补偿。
(四)批准搭建的棚舍,按重置价补偿。
(五)对已办理取得批准建房文件,新建房屋已经建造完毕,但旧房应该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六)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产权房的调换。
(一)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评估总价+[土地使用权基价(罗店地区为1246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罗店地区为350元/平方米)]*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评估总价是指建安重置价、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偿费之和。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认定的居住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00元。
(三)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的,装修补偿费在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50%以内部分计入评估总价,可进行同等价值产权房调换,超出部分以货币补偿。
(四)上述两种补偿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第七条 居住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按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增加一倍计算。对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俗称过渡费。被拆迁人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的,按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给予计算,每户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被拆迁人无论选择现房或期房,均另外给予3个月的装潢期间过渡费,按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
特殊情况下,须分期分房的,分得现房后,则按分得面积减少过渡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即不选择动迁安置产权房屋调换的,补偿过渡费一年。
(三)家用设施移装费: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电话移装费、有线电视的移装费分别按现行规定补偿。
第八条 动迁安置产权房的价格和地址
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动迁安置产权房价格(期房):
楼型 基准价均价(元/平方米)
最高层为11层 2701
最高层为12层 2727
最高层为13层 2748
最高层为14层 2767
最高层为15层 2783
最高层为16层 2798
最高层为17层 2810
最高层为18层 2821
备注 详见宝山区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一期)动迁安置房基准价目表(附表一)
期房地址为宝山区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内A1、A2、A3地块(详见附表二)。现房地址为罗店镇原动迁安置基地内(详见附表三),基准价为每平方米2700元。
第九条 关于拆迁补偿款调换动迁安置产权房的规定
(一)调换房屋的面积计算:按不同房型、不同层次的动迁安置产权房基准价计算安置面积。
被拆迁人选择调换产权房必须在拆迁人公布的房源范围内选择动迁安置产权房,其拆迁补偿款在办理购房有关手续时由拆迁人代为解交,多退少补。
(二)分房方案为:在规定的房源范围内,实行由宝山公证处公证电脑摇号的方式选房。摇号先后顺序按签约先后顺序排列。
(三)被拆迁人在选择动迁安置产权房(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时,若超过等价的调换面积的,每户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按动迁安置房基准价计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则按动迁安置房优惠价(在动迁安置房基准价基础上增加3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等价调换面积的总数严格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特殊情况下,超过3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结算(暂定在动迁安置房基准价基础上增加730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人被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应安置人)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补足。不足的部分,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1246元/平方米)和“价格补贴”(350元/平方米)的补偿,其它补偿均不予计算。
人均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房屋处的应安置人口为准。
人均建筑面积小于35平方米的补偿,应由具备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汇总后报镇政府,镇政府按照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五)每户三代人及三代人以上共同居住且有户籍的,或照顾每户每位老人1.35万元(每户最多二位),由所在村认定、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 关于在动迁规定期限内动迁签约后的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接到签约通知的30天内签约并在签约后10天内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迁出被拆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50元奖励;在接到签约通知的31-45天内签约并在签约后10天内交出被拆迁房钥匙迁出被拆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在接到签约通知的46-60天内签约并在签约后10天内交出被拆迁房钥匙迁出被拆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按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60天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二)被拆迁人凡在二个月内签约,并在签约后10天内交出被拆迁房钥匙且选择在镇域范围内的动迁安置产权房(拆迁人提供的房源)的,原动迁安置房基准价每平方米下浮100元。超过二个月签约的,不享受房价下浮政策。
第十一条 关于骨灰盒迁移补贴
在征用地范围内的生产队(新村)居民现有的骨灰盒,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凭村委会与公墓证明或发票,给予每只骨灰盒补贴4000元;未迁移到公墓的,凭村委会证明,每只骨灰盒补贴600元。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作迁移的作无主处理。
第十二条 关于利用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按照居住房屋进行补偿。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征地公告公布前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时可一次性给予50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关于有关费用的减免
(一)被拆迁人取得动迁安置产权房后的一年内免物业管理费。
(二)在为被拆迁人办理动迁安置产权房权证时,免收办证费(契税、图纸费、登记费、产证印花税)。
第十四条 解释权属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2)。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折迁安置办公室(2)
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