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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管辖权难题--上海离婚房产律师


离婚案件中的管辖权难题

虽然在数年的律师生涯中,已看过了太多世间冷暖、悲欢离合,但当本案的当事人向我讲述了他的故事时,还是引得我唏嘘不已。看着面前这个堂堂的男子,被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活活拖了4年多,饱受折磨却始终不能摆脱,我又一次深切感受到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无奈,但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帮助他,让他尽早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开始全新的生活。
这个被现实折磨得有点颓废的男子王某实际也才32岁,2003年底和相恋数年的高中同学李梅登记结婚,一直未办婚礼。但婚后,双方发现了彼此的差异,李梅不工作,在家里和婆婆相处不合睦,还严重影响了王某当年考研,王某的工作和学习都受到了挫折。这样过了半年时间,双方都觉得没法继续在一起生活了,于是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好过几天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就在此后,李梅离家出走了,任凭王某怎么联系,始终不肯出面办理离婚事宜,这样一拖就到了2008年年底。这真是名符其实的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可以说双方的青春年华都耗在这段扭曲的婚姻中了。这其间,王某也试图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因为李梅与王某断了一切联系,王某根本不知道其经常居住地在哪里,而李梅的户籍又在新疆,王某向上海法院起诉后,因李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得已申请了撤诉。现在距离上次撤诉已经超过了6个月,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再次起诉了,然而李梅仍然下落不明,这次又会有什么样的结局,上海法院是否还有管辖权,是否还会遭遇第二次的撤诉,是否永远戴上这婚姻的枷锁一辈子无法解脱了???
想到永远不禁让人打了个寒颤,现实是残酷的,法律是软弱的,个人的能力有限,但要竭尽全力后才能尽人事听天命。于是我让王某想办法去开李梅的相关证明,证明其离开户籍地已超过一年,努力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谁都知道,但平时用得很少,很多人误认为这是关于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的规定。如果能适用的话,就可以直接在王某的住所地即上海法院起诉了。
虽然我有这样的思路,案件也顺利立案了,但实际的证明并没有开到,审判法官仍然对管辖问题存有质疑。但老天开眼,王某辗转通过以前的老同学打听到了李梅现在上海居住的地址,法院第一次送达时,李梅已经有所准备,不承认自己就是李梅,后来又麻烦法院进行了第二次送达,这次顺利地让李梅签字了。庭审时李梅没有到场,但法官认可了我方的陈述,认为李梅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可以在原告王某住所地法官管辖。程序问题解决了,实体上就没有遇到太大麻烦。庭审结束,王某激动地握着我的手,他说今天正好是他和李梅登记结婚5周年的日子,就这样被拖了5年啊!他预感这件事情应该有个了结。
事实证明法官也被我方陈述的事实打动了,她在两周不到的时间里做出了离婚判决,这是我所见过最人性化的判决。这样的婚姻是歧形的,谁也不可能抱着自己的私利拖住对方一辈子。这次能在短期内顺利结束这样的婚姻,也算不幸中的万幸。
我一向认为婚姻中没有赢家,走到离婚这一步,没有谁对谁错,双方都是受害者,但责任同样也是双方的。我很不认同当事人说这样的话:我这辈子都被他给毁了!谁也毁不了毁,除非你自己想毁掉自己;凡事也不要全盯在别人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上,要知道你自己同样也可能伤害对方,即使是看起来理智强悍的男人也同样也受到伤害!